下列证据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一、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提交证据证明具体行政机关合法适当的责任,由被申请人负担。履行这一义务的内容,是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对申请人的申请提出书面答复。根据行政复议的审查方式,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在复议程序开始阶段对申请人申请的答复程序中履行。不过,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的案件略有特殊,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行政复议纠纷案件的举证,强制执行,是指哪些部门
行政复议中双方当事人均需要举证:
(1)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
2、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的证据。
4、关于是否滥用职权的证据。
5、关于具体行政行为适当性的证据。
6、对于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被申请人应提供存在合法事由或正当事由的证据。
(2)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1、证明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
2、在被申请人不作为的案件中,申请人应证明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申请中,申请人应证明因受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有关复议程序的事实。
三、行政诉讼中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原则的原因是什么?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原告所提出的特定事实主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由被告就该事实主张承担否定其成立的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行政诉讼证明责任倒置的原因,即被告(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自己行为合法性的原因是:被告承担证明责任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应有内涵。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不仅要实体合法,而且程序也应合法。被告有充分的举证能力。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符合大陆法系“主张消极事实的人不负举证责任”的原理。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还有立法政策上的考量和行政导向方面的意义。行政诉讼要解决的问题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摆在立法者面前的惟一合理的选择是设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推定原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所具有的行政导向方面的意义在于,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使其严格遵守“先取证,后裁决”的程序规则,以充分实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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