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介绍
孙到a公司做搬运工。双方于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2300元。2013年11月,由于sn找到了一份更轻松的工作,sn和a公司同意于2013年12月1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孙先生要求a公司支付1269元,用于在法定节假日加班4天(即2013年5月1日和10月1日至3日的4天)。a公司认为,在法定假日加班是正确的,但sn公司已安排了补休日。孙不同意,所以公司没有责任。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sn向仲裁庭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根据sn提交的证据和庭审结果,仲裁庭裁定a公司在5月1日和10月1日至3日的四天法定节假日向sn支付加班费1269元,2013年
法律评估
根据《劳动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和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和报酬;(2)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3)如果工人被安排在法定假日工作,其工资不得低于其工资的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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