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问:我们单位属于服务行业,每一次春节、国庆、元旦等节假日放假时,都是我们最忙的时候,加班加点是经常的事。但单位每次只是象征性的给我们补偿一、二百元现金外,从没有正式计算并支付过加班费。请问,如果这次国庆节七天放假期间上班,应如何计算加班费?
律师答复:劳动者加班加点工作期间应取得相应的加班工资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国庆节七天假期中,有三天是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另四天属于调整的周休日。
如果放假期间一直上班,应该要求支付的加班费为:日工资乘以100%再乘以4天周休日+日工资乘以200%再乘以3天法定休假日。
此外需要说明两点:
1、《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相应比例的工资报酬,是包含了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和加班工资的,需要在计算加班费时给予扣除,因此,周休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费便分别为工资的一倍和两倍。
2、按照《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据此,日工资的计算方法是: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工资标准,按约定的工资标准/21.75天得到日工资;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资标准,则按实际月收入/21.75天得到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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