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俪楣:我是河南人,今年28岁,前几年到北京来打工。今年1月,我被一家食品公司聘为常驻超市的导购员,入职时,单位跟我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2月底,我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后诊断我患上了白血病,我便住院治疗。近日,公司向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没有注明任何原因和理由,我不同意,但又上不了班,请问我该怎么办?单位能因为我患病就辞退我吗?
胡芳:单位不能因为您患病而与您解除劳动合同。
为了保障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期间的合法权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在此时限内,单位不得因职工停止工作治疗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也作出相应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您的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今年1月入职食品公司,您可享受三个月的医疗期,您今年2月患病住院治疗,公司与您解除劳动合同时仍在医疗期内,如果您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现在您可以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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