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判决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行政确认判决是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合法性审查,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进行评价;
2、特征:具有宣示效果、具有辅助性和补充性的特点、救济功能相对弱化。
一、与具体行政行为相比较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有什么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政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3、准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但它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特征,并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签署、发布等一系列程序。4、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如果相对方对抽象行政行为有异议,认为它们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向法院申请复议是什么意思?
行政复议一般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三、行政裁判文书可以划分为哪几类
行政裁判文书按照裁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分别是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的实体裁判。行政裁定书指的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而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或者是驳回起诉。
行政调解书是在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调解双方分别是行政权力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私下协商,对于行政赔偿的调解结果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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