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体现以下原则:
1、无偿原则。民事行为以等价有偿为原则,行政行为应以无偿为原则,以收费为例外。行政机关为全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一般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如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经济管理机关维持市场秩序。
行政机关只有为特定相对人提供特定服务,方可收费。比如给予特定相对人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公共资源的行政许可条。
2、公开原则。对于法律允许行政机关收费的项目,其收费主体、对象、范围、条件、标准及收费总额、用途、每笔收费的去向,均应公开,接受缴费人和全体社会公民的监察。
3、法治原则。能有行政收费项目的设定和实施,都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
其次,还要明确如下基本内容:
1、建议在法律中明确行政收费权的性质,适用的领域和范围,应明确规定有权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主题和权限。
2、在设立行政收费前设置行政听证程序,让与收费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充分发表意见,毕竟行政收费属于侵益行政行为,但作为抽象行政行为是尚不可诉,通过行政听证可以更充分的考虑各方面的利益。
3、收费项目、范围、额度、对象、征收主体和程序的设立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对于依法应向社会公开的收费项目,应在向社会公开后方可实施;
4、行政收费权应由政府集中配置,由统一的收费执行机构代表政府实施收费权。
5、制定行政收费程序法,明确收费的目的、原则、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对于收费的设立程序,收费的执行程序和收费的监督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
6、建立行政收费的录制,由国务院将行政收费项目统一编入目录向社会公开,目录可以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不定期地进行修改。
7、建立行政收费许可制和登记制度。
8、建立行政收费监督体系,包括由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司法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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