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包括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撤销、重审、执行、不予执行、驳回上诉、撤销上诉、重审上诉、不予受理上诉等具体种类。裁定还包括裁定驳回起诉、裁定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裁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以及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以下是几种行政裁定的具体种类:
1.裁定不予受理
2.裁定驳回申请
3.裁定撤销
4.裁定重审
5.裁定执行
6.裁定不予执行
7.裁定驳回上诉
8.裁定撤销上诉
9.裁定重审上诉
10.裁定不予受理上诉
二、裁定驳回起诉。
三、裁定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四、裁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裁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裁定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行政裁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行政裁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进行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裁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2. 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3. 作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4. 作出行政赔偿的判决;
5. 作出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销的判决;
6. 作出行政许可的吊销、撤销的判决;
7. 作出行政许可的撤销的判决;
8. 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裁定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是行政审判的重要手段之一。
行政裁定是行政程序中重要的裁决措施,包括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撤销、重审、执行、不予执行、驳回上诉、撤销上诉、重审上诉、不予受理上诉等具体种类。裁定驳回起诉、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或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中止或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终结执行等也是裁定的一种。行政裁定是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社会公正、行政审判的重要手段之一。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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