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裁定书上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案件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行政裁定的内容有哪些
行政行为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
(1)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赋予权益是指行政相对方法律上权能、权利或利益。剥夺权益是指剥夺行政相对方已有的法律上的权能、权利或利益。
(2)科以义务和免除义务。科以义务是指行政主体使行政相对方承担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免除义务是指行政主体免除行政相对方原有的义务。
(3)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所谓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某个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予以确认。所谓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某个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围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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