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素材主要介绍了行政诉讼中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法律适用范围、诉讼主体、裁判形式、适用阶段和适用的内容和目的、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差异。其中,驳回起诉适用的内容和目的是保护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内容和目的是保护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同时,驳回起诉通常不会产生法律后果,而驳回诉讼请求可能会产生法律后果。
1.法律适用范围存在差异。起诉程序适用程序法,而诉讼请求既可以适用程序法,也可以适用实体法。2、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主要适用针对原告的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应当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确认,必须采用书面判决。4、适用阶段不同。驳回起诉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时适用;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时适用。5、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6、法律后果不同。
裁 判 形 式 差 异 : 裁 定 v s 书 面 判 决
行政诉讼判决和裁定是行政诉讼中两个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们的主要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依据的法律不同:行政判决依据的是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而行政裁定依据的是行政诉讼法。
2. 形式要求不同:行政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行政裁定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
3. 上诉情况不同:裁定中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而判决全部都可以上诉。
4. 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判决需要等待上诉期届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5. 涉及范围不同:裁定主要涉及对具体案件的处理,而判决则涉及对整个诉讼程序的结果。
总之,行政诉讼判决和裁定在法律依据、形式要求、上诉情况、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和涉及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对于行政诉讼的进行和裁判结果的产生具有重要影响。
行政诉讼判决和裁定在法律依据、形式要求、上诉情况、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和涉及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对于行政诉讼的进行和裁判结果的产生具有重要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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