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期间,超市没有出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复。为了证明与超市存在劳动关系,吴先生开具了工作卡、超市收取的500元工作服收据以及同事的证词,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后认为,根据《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发[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以下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员工工资单)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2)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工作许可证》、《服务许可证》等证明身份的文件;(3)劳动者填写的《登记表》、《登记表》等招聘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工人的证词等。鉴于吴提供的证据符合上述规定,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定吴与超市有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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