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假赠与真买卖风险提示
时间:2023-05-05 20:12:04 4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为了买卖房屋时少缴税,一些人想到了到公证处做个赠与房产的公证,将房屋过户给买主,实际上却是卖房给对方。对此,公证处人员提醒说“假赠与真买卖”是把双刃剑,房产交易双方都承担风险。这是因为:

对于卖方来说,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房产交易过程中,卖主将面临得不到房款的巨大风险。按照赠与合同特有性质,受赠人无需向赠与人支付任何房款,即使事先私下有付款的约定,但如果买方不给卖方支付房款,卖方也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要回房款,最终可能陷入房财两空的窘境。

对于买方而言,按赠与合同,如房屋质量存在缺陷,除非在“交易”前有所约定,否则赠与方将不承担这些房屋瑕疵所带来的责任,这无疑给日后买方的房屋使用带来了不少风险。同时,在“假赠与真买卖”过程中,受赠人都会给赠与人一定的定金,如果赠与方在房屋产权过户前撤销赠与,收回房产,并拒绝返还,那么受赠人可能无法索回自己的定金。

相关法律知识:

赠与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赠与财产给与公证的法律程序

房产赠与公证注意事项

1、赠与人赠与的房屋必须是赠与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如果赠与人赠与的房屋属于赠与人与配偶(或者其他人)共有的财产,赠与人应当与配偶(或者其他人)共同签订赠与合同并共同申办公证或者取得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2、签订赠与合同必须是出于自愿,必须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因为恶意串通或者受到欺诈、胁迫等原因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则可能导致赠与合同无效,公证处可以撤销公证书。

3、不得以签订赠与合同的方式逃避税收或者履行其他法定义务,否则,因此所导致损失及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公证处可以撤销公证书。

4、如果赠与人的真实意思是将所赠与的房屋仅赠与给受赠人个人所有,不作为受赠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那么赠与人应当明确地将“所赠与的房屋仅作为受赠人的个人财产,不作为受赠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的意思表示写入赠与合同。

5、赠与合同公证书收到后,需要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要马上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如赠与物为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需要到相关部门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不及时接受赠与物,不及时去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一旦出现预料不到的后果由当事人自已负责。

6、如将房产赠与未成年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后,监护人除非为未成年人利益不得处分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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