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执行案件中的船舶拍卖,是指被执行人在其所属船舶被扣押后,没有在海事法院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海事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属船舶进行拍卖的措施。船舶既具备一般财产的共性,又具有其他财产所没有的特性。对船舶拍卖,应当把握以下要点:
一是船舶拍卖标的不可分割。法律规定船舶为合成物,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来处理,扣押时是如此,拍卖时也是如此。在执行实践中可能存在拍卖标的价值高于执行标的的情况,对于船舶拍卖所得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将清偿债务后的余款,退还船舶原所有人。
二是拍卖标的价值巨大。船舶拍卖所涉及的金额十分巨大,动辄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因此,在船舶拍卖中,竞买人需要一定的时间筹集买船款,成交后也应给买受人一定的付款期限,船舶拍卖成交当天应当交付不低于20%的价款,其余在7日内付清,而且双方另有约定的还可适当延长时间,而被拍卖的船舶应在价款全部付清后再行移交买受人。
三是特有的债权登记和清偿程序。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被拍卖船舶相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受偿的权利。
四是拍卖导致某些权利归于消灭。与其他财产一样,船舶拍卖将导致所有权、抵押权发生变化,同时,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后,船舶优先权消灭。因此,船舶拍卖与船舶优先权人关系极大,如不能受偿则使优先权沦为一般债权。船舶优先权的债权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行使权利和登记债权,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五是船舶所有权的转移、变更须经公示。船舶拍卖,除船舶所有权要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外,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还应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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