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强制拍卖
一、强制拍卖的特点1、实施的强制性所谓实施的强制性,是指强制拍卖系国家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这是强制拍卖的基本特点。在强制拍卖中,被查封、扣押财产的产权人,已经丧失对其所有财产的处分权。因此,强制拍卖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拍卖活动。2、委托的专有性所谓委托的专有性,是指这种拍卖活动系国家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拍卖行为。强制拍卖固然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拍卖活动,因而委托方只能是国家执法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委托强制拍卖。同时,国家执法机关委托实施强制拍卖,必须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因为执法机关做出的裁判、处罚决定,如果尚未生效,案件的处理仍然处于不确定状态,因而不能对已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拍卖。3、拍卖的法定性所谓拍卖的法定性,是指这种拍卖活动系依据法律特别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拍卖活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强制拍卖须由执法机关委托拍卖企业进行拍卖。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8日《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拍卖活动的公正性,维护被...查看原文
2强制拍卖要求有哪些
强制拍卖行为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才能成立,否则拍卖无效。对于强制拍卖的条件,各国规定不一,但总的来说是根据拍卖物是动产或非动产来区分不同条件的。而一般的强制拍卖条件如下:1.强制拍卖由国家法定的执行机关实施。在我国,有权实施强制执行的机关是法院。在法制国家里,公民的财产权非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剥夺和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律特别授权都不享有强制执行权,不能对他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公民财产的强制拍卖只能由执行机关依职权而为,未经授权的其他单位不能实行强制拍卖。2.强制拍卖必须有执行依据。执行依据是执行机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确认双方当事人中一方负有民事义务而另一方享有民事权利并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由于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实现债权人已经确定的民事权利,因此强制拍卖应该以存在实体权利为前提。3.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查封或扣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或扣押债务人的财产后,若经过一定期闷债务人仍不履行的,法院有权将该财产拍卖。可见,查封、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为强制拍卖之必经程序。4.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查看原文
3强制拍卖的条件
强制拍卖行为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才能成立,否则拍卖无效。对于强制拍卖的条件,各国规定不一,但总的来说是根据拍卖物是动产或非动产来区分不同条件的。而一般的强制拍卖应具备下列条件:1.强制拍卖由国家法定的执行机关实施。在我国,有权实施强制执行的机关是法院。在法制国家里,公民的财产权非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剥夺和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律特别授权都不享有强制执行权,不能对他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公民财产的强制拍卖只能由执行机关依职权而为,未经授权的其他单位不能实行强制拍卖。2.强制拍卖必须有执行依据。执行依据是执行机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确认双方当事人中一方负有民事义务而另一方享有民事权利并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由于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实现债权人已经确定的民事权利,因此强制拍卖应该以存在实体权利为前提。3.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查封或扣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或扣押债务人的财产后,若经过一定期闷债务人仍不履行的,法院有权将该财产拍卖。可见,查封、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为强制拍卖之必经程序。4.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查看原文
4强制拍卖的程序
(一)价格评估拍卖前,人民法院应委托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强制拍卖标的进行价格评估。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复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可要求评估机构进行复查或者重新评估。(二)作出强制拍卖的决定双方当事人对以物抵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决定强制拍卖被执行财产。在通常情况下,被执行财产不允许未经拍卖即予变卖。人民法院作出拍卖被执行财产的决定后,应及时告知执行双方当事人。(三)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在执行工作实践中,一般先由当事人协商选择拍卖机构,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用抽签的方式选择。只有在双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由法院确定拍卖机构时,法院才指定由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四)发布公告与展示标的拍卖机构接受法院委托后,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拍卖公告和拍卖展示。对拍卖方案、拍卖公告等重大事项,拍卖机构应征求法院的意见,获得法院的同意和积极配合。(五)确定拍卖保留价在拍卖会召开之前,法院应当以评估价格为基础确定拍卖保留价并告知拍卖机构,拍卖机构要严加保密。除非价值非常低微的拍品,都应实行有保留价拍卖。(六)举行拍卖会举行拍卖会时,人民法...查看原文
5强制拍卖的原则
一、拍卖优先原则所谓拍卖优先原则,是指执行法院在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分时,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原则上采用拍卖这种方式。拍卖具有公开性、公平竞争性、国际性等特点,各种竞买人通过举牌竞价的方式公开拍卖、不仅有利于卖出高价,实现拍卖物价格的最大化,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而且有利于杜绝暗箱操作,防范执行人员滥用执行处分权侵害被执行人利益。相反,变卖措施则缺乏公开性、透明度和竞争性,程序上也比较随意,不仅不利于执行财产卖得最高的价格,而且容易导致权力滥用。正是基于这种考虑,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四十六条明确提出了“拍卖优先原则”,强制拍卖被提高到优越于变卖的地位。拍卖规定第二条强调人民法院在处理被执行的财产时,应当把拍卖作为首选方式,实际上再一次重申了拍卖优先原则。当然,拍卖优先原则的适用也有例外的情形存在。《拍卖规定》在坚持拍卖优先原则的同时,允许采取简便经济的变卖方式迅速作出处理,变卖成为拍卖优先原则的必要补充。二、及时拍卖原则按照执行不间断原则,法院在查封、扣押...查看原文
6强制拍卖的特点
(一)实施的强制性所谓实施的强制性,是指强制拍卖系国家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这是强制拍卖的基本特点。在强制拍卖中,被查封、扣押财产的产权人,已经丧失对其所有财产的处分权。因此,强制拍卖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拍卖活动。(二)委托的专有性所谓委托的专有性,是指这种拍卖活动系国家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拍卖行为。强制拍卖固然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拍卖活动,因而委托方只能是国家执法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委托强制拍卖。同时,国家执法机关委托实施强制拍卖,必须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因为执法机关做出的裁判、处罚决定,如果尚未生效,案件的处理仍然处于不确定状态,因而不能对已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拍卖。(三)拍卖的法定性所谓拍卖的法定性,是指这种拍卖活动系依据法律特别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拍卖活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强制拍卖须由执法机关委托拍卖企业进行拍卖。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8日《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查看原文
7强制执行拍卖法律依据
拍卖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用于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依法强制履行义务。拍卖保证金的收取方式根据不同情况有委托人或拍卖人一次性收取,也有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的方式。 拍卖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用于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拍卖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但除拍卖外,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也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关于拍卖保证金的收取方式,通常由委托人或拍卖人一次性足额收取。委托人收取保证金是适用于司法强制拍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的方式,而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保证金则是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的方式。 强制执行拍卖程序及相关法律规定 强制执行拍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法院或其他执法机构的介入,以强制手段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以拍卖的方式变现,以满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强制执行拍卖过程中,需要遵循一系列程序和法律规定。首先,执行法院会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评估等程序,确保拍卖物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随后,通过公告等方式公示拍卖信息,确保公开透明。在拍卖过程中,参与竞拍的各方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竞拍...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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