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价格评估
拍卖前,人民法院应委托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强制拍卖标的进行价格评估。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复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可要求评估机构进行复查或者重新评估。
(二)作出强制拍卖的决定
双方当事人对以物抵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决定强制拍卖被执行财产。在通常情况下,被执行财产不允许未经拍卖即予变卖。人民法院作出拍卖被执行财产的决定后,应及时告知执行双方当事人。
(三)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
在执行工作实践中,一般先由当事人协商选择拍卖机构,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用抽签的方式选择。只有在双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由法院确定拍卖机构时,法院才指定由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四)发布公告与展示标的
拍卖机构接受法院委托后,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拍卖公告和拍卖展示。对拍卖方案、拍卖公告等重大事项,拍卖机构应征求法院的意见,获得法院的同意和积极配合。
(五)确定拍卖保留价
在拍卖会召开之前,法院应当以评估价格为基础确定拍卖保留价并告知拍卖机构,拍卖机构要严加保密。除非价值非常低微的拍品,都应实行有保留价拍卖。
(六)举行拍卖会
举行拍卖会时,人民法院一般应派员到场监拍,并将拍卖情况记人笔录;拍卖机构也可邀请公证员到场进行公证。
拍卖成交的,由拍卖机构与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即时钱物两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钱物两清;拍卖未成交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再次拍卖或作其他处置。
(七)确认拍卖结果
对拍卖结果,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审查发现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之间或者竞买人相互之间恶意串通,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将依法裁定拍卖无效;若审查未发现上述情形,则应确认拍卖结果。
拍卖结果确认后,人民法院应配合拍卖机构将拍卖标的交付买受人。拍卖机构收到拍卖价款后,应按合同约定交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依约向拍卖机构支付拍卖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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