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的风险提示
时间:2023-07-03 10:35:49 2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屋因为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房屋依然登记在原产权人名下,再加上动迁房过户的时间较长,变数较大,原产权人有可能会将房屋再行出售给他人获利,因此可能产生一房二卖的风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下面几个原则可以认定在一房二卖情况下哪方有权取得房屋。一是看向哪方实际交房;二是看没交房时哪方先签约;三看向哪方办理了过户手续。

因为动迁房都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以上这几个原则其中哪方实际取得房屋最为关键,而且一旦实际交房,再行出售房屋的可能性也不大,因为出售房屋必然要看房,如果房屋已经交付的话,看房成为不可能,由此看来,办理交房手续对于购房人来讲是规避一房二卖的最好手段。

一房二卖的刑事风险

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订立合同,进行一房二卖的,可能会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1.犯罪主体:大多是二手房买卖中的自然人

通过在裁判文书网上查阅相关判决书,笔者发现涉及”一房二卖“的刑事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二手房交易中,且被告人多是自然人。毕竟一手房交易中作为出售人的房产开发商相对比较有信誉和资质,即使存在一房二卖,一般也容易被认为是民事纠纷。但仍有判决开发商在一房二卖中构成犯罪的案例。

2.罪名:合同诈骗罪

卖房人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收取他人购房款,事后又将房屋过户给其他购房者,极容易构成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224条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房二卖”中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然要满足诈骗犯罪的基本构造,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人)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处分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因此,要认定“一房二卖”的行为人构成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出卖人具有非法占有购房款的主观目的,购房者存在认识错误;出卖人实际取得购房款。

3.构罪形式

笔者通过案例研究,总结如下几种“一房二卖”时对出卖者来说容易产生刑事风险的形式:

a.出卖者非房屋实际产权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b.出卖人伪造房屋权属凭证,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c.出卖者已将房屋实际出售过户给他人,又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d.出卖者与他人签订合同后,不履行房屋交付和过户义务,逃匿和拒不退还购房款的;

e.出卖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将房屋重复抵押或出售,获取贷款或者购房款的;

4.排除情形

笔者认为,下列“一房二卖”应当作为民事纠纷,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a.出卖人作为实际房屋所有人,与他人签订多份合同,将房屋选择过户给一人,对其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退还房款的;

b.出卖人虽未将房屋过户登记给买受人,但已实际交付买受人,且不影响买受人实际使用的;

c.名为房屋买卖,实为以房抵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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