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记入“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辞退福利”和“应付职工薪酬-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会计科目。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某些法定情形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为按年限计算,若劳动者工资超过当地平均工资水平三倍,只能按照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的三倍计算。一般情形下,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为用人单位有过错,若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劳动者出现重大过错,则劳动者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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