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给非责任人一方的银行账户
需要认定出有过错的是哪方。
事故赔款规定:
1、事故发生等到交警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伤者一方可以去交警队领取认定书,同时向交警查询事故车辆的投保公司等信息,声明伤者情况危急,急需住院治疗费,要交警开具以保险公司为接收人的垫付通知书。
2、持先行垫付通知书、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伤者本人身份证件到车辆保险公司,和相关负责人沟通,申请先行垫付。
3、初步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会要求伤者方提供住院病历、医药费用单据等进行核实,这时伤者一方应该将上述材料原件交给保险公司,但要注意做好材料交接手续。
4、保险公司同意垫付后,一般会要求由患者所处医院的财务部门以传真的形式,将医院银行账号发给保险公司。
5、保险公司会将垫付款直接打到医院的银行账户,伤者的治疗费用将会从中支付。余款则由医院退还伤者。
保险诈骗出新案例理赔员诈骗车险赔款
保险诈骗,让人们往往联想到是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恶意行为,但本身从事保险理赔的工作人员,为了中饱私囊,竟诈骗保险金近20万元,这倒比较少见。
江某,36岁,在杭州一家保险公司车险部任职。日前,他因涉嫌保险诈骗,已被下城公安分局经济侦查大队刑拘。
名词解释:保险诈骗罪指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制造保险事故等办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8000元改成了1.8万元
一般人买车后,都要参加车辆保险。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就可通知投保的保险公司,让理赔员查验出险车辆,以便进行车辆损失赔偿。去年2月,干了10年保险工作的江某,突然悟到一个“生财之道”,由此发生了第一起诈骗。
一天,江某的一个杭州老客户打来电话,说他桑塔纳车在路上出了一点小事故,让江某去一趟。江某很快到现场验车。因彼此很熟悉,事后,老客户把赔偿事宜就全权委托给江某去办理,还把身份证等相关材料证件交给他。受委托后,江某并不是按正常程序办理,而是搞起了小动作。首先,他先将事故车辆受损情况夸大,这样一来,只需8000元的赔偿,就上升到了1.8万元。然后,江某在电脑上将数据、材料篡改。一番“努力”后,江某用老客户的身份证领到了1.8万元赔偿金。他拿了8000元给老客户,自己将1万元“吃”进。
两三下就得手1万元,尝到第一次甜头,江某觉得这样干,钱来得快,又很安全。用这个办法,他一连做了5起类似骗保行为。
捏造材料“客串”审赔员
手头钱越积越多,江某的欲望越来越膨胀。去年10月初,他一连编造了4起交通事故,不是杭州车与外地车发生较小碰撞,就是杭州车发生单方事故。比如,国庆节期间,中河高架上有三车相互“追尾”。江某虚构了车祸后,弄来几张以前事故车的照片,又去找路边的假证贩子,制作了一系列假材料——车辆定损单、事故简易处理表、修理厂家的发票。有了这些“材料”证明,当然还混不过去。江某趁人不备时,上电脑进入数据库,自己当成审赔员,给这4起交通事故审核过关,由此,诈骗成功。
审赔员整理档案发现问题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江某正为自己小聪明高兴时,其公司审赔员在整理档案时,发现了蛛丝马迹。去年11月初,该公司到下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去年12月,警方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到交警部门调查,得知江某经手的9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并未记录在案。今年1月,江某在接受审查时,承认了保险诈骗的犯罪事实。
下城警方提醒:车主办理车险后,在领取赔款时,最好是本人携带公章、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亲自到保险部门办理,切勿为图方便,将身份证交给他人代办,以免被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今日早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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