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号为155××××0418的阜新强先生问:2009年2月1日,强某与某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其间,公司为强某办理了相关社会保险。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与强某续签劳动合同,同时向社保征收部门申请停缴了强某的社会保险费。强某要求公司为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但直至2014年6月1日,公司仍不予办理。因此,强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为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强某的要求合理不?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而该公司在长达4个月的时间内没有为强某办理相关手续,明显与此规定相违背。公司虽为强某缴纳了失业保险费,但没有为强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其行为已导致强某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要领取失业保险金,须具备3个条件: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依法办理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时,用人单位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名单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7日内报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失业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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