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中可以裁减人员:转产、进行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或者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等。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应对被裁减人员进行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应对被裁减人员进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应对被裁减人员进行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全文55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