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式签署预售合同时,以下几个重要环节需要予以关注及妥善处理:
首先,必须对已签订的合同进行在线备案操作,随后打印出相应的备案表格;
其次,根据合同中的具体规定,按时足额地向开发商支付购方所需缴纳的购房款项;紧接着,若买卖的房产为期房性质,则需耐心等待直至该房屋顺利竣工并完成交付工作;
最后,在房屋成功交付之后,务必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书面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预售合同备案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后,预售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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