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与备案并非同一性质的事务,二者之间不可混为一谈。对于那些依据相关规定必须经过公证机构进行公正证实的法律行为来说,唯有获得公证方能具备法律效力,否则将被判定为无效。
然而,有些法律行为无需经过公证即可产生效果,若经公证后,则可增强其证据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公证赋予了这些行为法律上的约束力,例如,房地产买卖合同便属此类情况。因此,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并不会因是否经过公证而受到影响,但是经过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疑会拥有更为强大的证据支持力度。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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