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的书面异议后,裁定终止监督程序,支付令自动失效。至此,通过支付令清偿债务的监管程序已经全部终结,债权人只能通过单独起诉法院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无论“书面异议”是否合理,法院都没有复审的义务。只要债务人对“表”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就必须裁定终止监督程序,之前签发的支付令自动失效。债务人收到支付令超过十五日,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
同样,欠薪单位收到支付令,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给付令:。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2。付款单可以交付给债务人。
申请表中应当写明支付的金额或者有价证券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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