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过去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带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这些规定诚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利益制定的,但是,作为一个劳动者,往往因为没有那么多时间去打官司而放弃自己的权利。
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对此问题做出新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申请支付令又称督促程序,就是法院帮着要账。劳动者只要向法院递交一份申请书,写明某某单位欠我多少工资。法院受理后,不用等单位答辩,不需要开庭审理,也不用判决,十五天内给单位发一道支付令,单位接到命令后十五天内必须向劳动者支付所欠的工资,超过15日不支付,法院就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比如,查封企业账号,直接从单位账号上划拨钱给劳动者。这一规定,大大减少了劳动者的诉讼成本。
但是,劳动者也不能滥用督促程序。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字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有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权利。比如,用人单位书面提出:这个人不是我单位职工,我单位不千他工资。遇到这种情况,督促程序终止。劳动者不服,只能起诉,要求法院开庭审理并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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