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女27岁,在某市一家外资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1月,金某的劳动合同到期,但公司却没有及时与她续签合同。当时公司依旧每月按时发放工资,并继续为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因此金某也没在意。2006年3月,金某怀孕了,没想到公司得知这个消息后,以公司业务萎缩,裁减人员为名,通知她不要再来上班了。金某找公司理论,但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却理直气壮地告诉她:合同早就到期了,公司有权随时将其解雇。
[评析]
这是一起涉及女职工劳动权益争议的案例。首先,要分析公司与金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在,这是公司是否有权解雇金某的关键。企业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职工已履行了劳动义务,可视为双方当事人具有劳动关系,即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与受法律保护。2005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进行了规定: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应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本案例中,公司虽然没有与金某续签劳动合同,但正常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应能充分说明金某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之内,公司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部发[1995]309号文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金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其正处在怀孕期间,公司不得随意解雇金某。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