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未签订,是否应该给予额外的工资赔偿?
时间:2023-06-30 20:04:39 4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首先分时期看待,在一个月内劳动者未与劳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单位应该对劳动者进行书面通知,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报酬。劳动时间在一个月到一年之内的,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不签订合同,单位应支付两倍的工资。如果是劳动者的原因不能签订,则不需补偿。劳动时间在一年及以上的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关系,如果单方面解除需补偿。

补签劳动合同后还需支付双倍工资吗?

简单的说,如果是在一个月以内补签的,不用赔偿,但是超过一个月补签的就要赔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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