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辨析:区分与联系
时间:2023-07-15 08:13:48 1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如下:

1、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2、性质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3、赔偿范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展行的状态;

4、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

如何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

1、产生的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前义务,是法定义务。

而违约责任是以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义务,是约定义务。

2、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条件,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3、责任方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有赔偿损失一种,而违约责任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强制履行等方式。

4、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赔偿范围是履行利益的损失。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另一方美食自愿的,可以不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不主张就是免除其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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