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与联系
时间:2023-03-09 08:02:07 3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二者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区别在于:

(一)产生的根据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只能产生于已经生效的合同。

(二)责任保护的利益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信赖利益;违约责任重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履行利益。

(三)责任的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法定性;违约责任更多的体现在约定性。

(四)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产生在缔结合同过程中;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且已生效。

(五)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则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导,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

(六)构成要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缔约行为、先合同义务、主观过错、信赖利益损失、主观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违约责任的构成必须有违约行为。

(七)行为形态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缔约过失行为包括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欺诈缔约,擅自变更、撤回要约等;违约行为形态不同学者划分不同,有的分为逾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八)责任形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是赔偿损失;违约责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九)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履行利益的损失。

(十)免(减)责事由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没有免责事由;违约责任中当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时,就各自的违约行为对对方承担责任,可以相互折抵,并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一、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区别有哪些

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区别如下:

1、两者的成立和生效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同意之日起成立,实践合同只有在当事人达成协议后,成立;

2、对当事人义务的规定不同。

诺成合同中交付的标的物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义务造成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支付不是当事人的支付义务,而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合同不产生违约责任的,可以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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