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加强对劳动合同法和《条例》实施中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分析,密切关注劳动争议的新变化,针对突出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要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创新调解方式,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样化的调解工作,争取将50%左右简易小额案件通过调解解决。要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积极稳妥地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保证办案质量和结案率。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工作协调,做好裁审衔接工作,畅通援助和救济渠道,切实维护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一、律师怎样协助调解离婚
首先,在双方协议离婚不成的情况下,婚姻律师的介入,可使对方当事人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毕竟,通过法院分手都不是自己的初衷。聘请律师的行为本身就反映出委托方有非离不可的决心,同时也使对方当事人充分认识到客观实际,对自己的要求进行客观的反思。而且,律师可以在其中积极斡旋,争取双方能平心静气理智的解决问题。
如果双方还有感情,仍想共同生活,婚姻律师介入和调解也有利于化解双方的纷争。聘请婚姻律师出面调解,本身就显示出委托方希望继续共同生活的诚意,对方当事人也会认真的面对、思考自己的要求,从而能做出更为慎重的选择。
其次,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对中国的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调解作为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充分发挥调解的诉讼替代作用,使大量婚姻家庭纠纷解决在基层,通过沟通和说服,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融合,作用与意义是不可替代的。现在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与法院审判力量有限的矛盾日益凸现,使审判工作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因法院判决而引发上诉、申诉、缠诉案件的增加和执行难等问题,不仅使法院工作陷入负重和被动,同时也使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公信度降低,使法院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而律师参与婚姻纠纷调解不仅可以在诉前解决婚姻纠纷,而且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同时可使当事人依法自主、自由处分解决纠纷。与法院审判工作相比,律师参与调解更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判,社会公众的良心和善恶标准,是非观念融入调解过程中,能有效克服法官因职业习惯和职业纪律所形成的不良思维定势,使调解结果更贴近当事人,更能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更能为当事人所接受。因此,律师参与婚姻调解,既有利于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节省社会资源,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也有利于律师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促进律师参与社会纠纷的解决,增加其工作权威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公司拖欠工资怎么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各地建立健全企业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须延期支付工资的,要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对于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要加大调处工作力度,依法处理。各地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要为当事人维权开辟“绿色通道”,对小额、简单案件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的案件,尽可能通过调解方式平稳解决。对申请仲裁的拖欠工资争议,要按照“快立、快审、快结”原则,及时受理,及时裁决,及时申请人民法院优先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处理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工作机制,统筹应急周转金,完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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