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到饸饹店就餐时,通过写有顾客止步的门口,穿过操用间进入后院,结果掉入泄水井中受伤。顾客认为饸饹店未履行告知义务,亦未在泄水井旁做安全防护措施,起诉饸饹店要求赔偿。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饮食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刘某除已为原告许某支付的医疗费1023元及给付的现金400元外,再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1158元。
被告刘某系北京某饸饹店业主。2007年10月11日晚,原告许某与朋友在被告处用餐,许某表示要上卫生间,被告工作人员告知后院没有卫生间,同时阻拦其进入操作间,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许某在被告工作人员离开后,自行通过写有顾客止步的门口,穿过操用间进入饸饹店后院,结果不慎掉入泄水井中。事发后,被告为许某支付医药费1023元,给付现金400元。原告之伤经鉴定,伤残程度为十级。许某为治伤共支付合理医疗费9342.26元、法医鉴定费1500元,同时造成合理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一部。
被告刘某辩称,被告店里的服务员已告之原告院内无卫生间,并阻拦其进入操作间,但原告将服务员推到一边,强行进入操作间。泄水井旁安有电灯并立有提示牌,操作间门口亦贴有顾客止步的标牌。原告的伤完全是其自身原因造成,与原告无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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