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洗浴时摔伤,围绕损害赔偿与浴场两业主对簿公堂。3月18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和郑某承担事故责任的80%。
2008年2月3日晚,原告彭某在某和郑某开设的宁国市某浴城洗浴时,因室内地面光滑而摔倒在地,当即被送往骨科医院治疗。原告经诊断为右手腕骨折,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医疗费用7332元已由被告支付。后双方就赔偿一事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经鉴定,原告伤情未达伤残等级。
法院审理认为,浴场业主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对自身的安全保护未尽充分注意,以致损害发生,亦应承担部分责任。对于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16876.55元,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负担能力和事故发生的原因力,由两被告承担80%,原告自行承担20%较为合宜,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7332元,两被告还应连带承担6169.24元。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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