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产假规定多少天
时间:2023-03-22 08:00:20 3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一、产假期间合同到期个人不续签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休完产假后,依法还应该享受哺乳期,哺乳期截止到婴儿年满一周岁时。就是说这个女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至少延长至产假结束。在操作过程中,为规避风险,将延长合同书邮寄至当事人常住地址。一旦产假结束,仍可能与员工取得联系,协商劳动合同续签事宜,如无法联系(留存相关记录),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可将解除劳动合同。

二、刚续签合同就休产假会被辞退吗

《劳动法》对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实施特殊劳动保护。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非具备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自身有重大过错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只要符合休产假的法定条件,就可以在新合同生效后休产假,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辞退员工。

公司女性员工在其三期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该员工的合法权益是应当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的,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否则,女职工可以据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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