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参加:一是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二是申请参加。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1)通知参加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2)申请参加
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没有明确指明第三人能否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
一、第三人的相关规定包括什么?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同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参加行政复议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设置第三人制度的目的,是使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法律争议得到统一解决,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得到法律救济。
(1)在主体上,第三人是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在实体权利义务上,第三人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即具体行政行为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享有独立的复议权利,其权利的行使不因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行使权利的改变而改变。如第三人享有同申请人相同的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委托鉴定人的权利、查阅资料的权利等。
(3)在程序上,第三人在行政复议开始后终结前,经过申请或者复议机关决定参加行政复议。
(4)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5)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6)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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