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纠纷案件中,法律要求仲裁前置,即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解决不下的再起诉。而在行政纠纷中,也同样有复议前置规定。当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发生纠纷时,以下几种情况中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2、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
3、纳税争议;
4、审计争议;
5、治安管理处罚上级公安机关裁决前置;
6、专利复审委员会前置;
7、治安管理处罚上级公安机关裁决前置;
8、对价格违法的处罚。
当然除了这些需要复议前置的情况,以下几种情况也不能直接提行政诉讼:
1、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2、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3、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4、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5、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6、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7、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行政法规作出的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的决定;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
9、被侵害人认为被处罚人在同一事件中实施了两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只认定并处罚了一种行为,被侵害人如果要求公安机关处罚另一种行为而提起诉讼的;
10、病员及其亲属如果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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