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在抚养费等财产纠纷案中,原告达到法定情况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而在行政诉讼中,同样在涉及财产的行政纠纷中,比如领取低保等保障金时,原告起诉之后,可以积极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如下: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而在行政诉讼中对于以下几个案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1、行政机关未依法支付抚恤金;
2、行政机关未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金;
3、行政机关未依法支付工伤;
4、行政机关未依法支付医疗社会保险金。
注意,并不是在这几个案件中即可要求先予执行,原告需要满足以下的法定条件:
(1)案件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
(3)原告需找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而在民事诉讼中先予执行需满足以下条件:
(1)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
(2)申请人不预先实现有关的权利,那么其生活或生产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就像行政诉讼中不先给保障金等将影响原告的基本生活一样。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所谓给付之诉即属于要求对方给赔偿金等案件。
(4)被申请人要有履行的能力,如果根本没履行能力,那么就谈不上要求对方给什么了。
最后,在实际生活中,还有些人是在申请低保的时候跟有关部门产生纠纷,因此起诉到法院,因为这种情况下属于低保资格的问题,不是单纯的行政机关不作为,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时即不能要求先予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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