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程序中工资、税款债权谁优先受偿
时间:2023-04-24 21:30:15 37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案情]

2003年7月,常熟辛峰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厂)被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经过全面的清产核资,经审核确认,酒厂的债务有三块组成:欠职工工资、欠缴税金和普通债务。

[分歧]

由于酒厂的可分配资产中有一部分是无法变现的实物,实物分配给谁成了一道实务操作上的难题。工资债权和税款债权都是优先债权,如何以有限的货币资产在享有优先顺序的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呢?清算组内部对破产分配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工资债权已经优先于税款,若再对工资债权加以特别保护,把有限的货币资金分配给工资债权,有违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因此对工资债权应当采用实物方式分配;另一种意见认为,工资债权优先于税款,不仅指分配顺序上的优先,还包括分配方式上的优先。这是破产立法的旨意所在。因此,应当特别保护工资债权,优先用货币资金偿付。

[评析]

酒厂破产还债一案中,其资产、负债情况比较明晰,难点在于当清算财产分成了货币资产和实物资产两块时,如何以有限的货币资产在享有优先顺序的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更符合破产法的旨意,法院最终认定工资债权的优先性应体现在受偿顺序和受偿方式上,以更好地体现破产法对工资债权的特别保护。

优先用货币资金偿付工资债权符合破产立法本意。保护劳工利益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的基本社会政策,设定职工工资优先于税金是考虑到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工薪阶层对工资风险的承受能力相对较差。在企业破产场合,毫无疑问地应当赋予私人利益较公共利益具有优先性,并且对这种优先性的体现应当是全方位的。

劳动者对企业财产的共有关系。如果没有职工劳动力的投入,就没有企业的产出,就此而言,应当赋予工资债权对企业的责任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破产财产评估值不直接等同于变现值,一般来说,变现值非常有可能低于评估值,故在货币资产与实物资产两者之间,货币分配比实物分配往往更具有优势,将货币分配给工资债权能够落实优先权的优先二字。法院最终采用了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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