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优先权的范围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分析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在报表上的表现形式只能是以下几种:
1.不同时期在建工程的金额不变,说明纳税人的在建工程处于停工状态;或者在建工程已经完工而未及时转入固定资产,纳税人可能来逃税缴纳房产税等;
2.在建工程的金额逐月增加,表明纳税人的在建工程处于不断施工状态;
3.纳税人的在建工程全部转入固定资产,说明在建工程已经完工,如果纳税人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反映在建工程部分减少或为红字,纳税人可能有将在建工程的试运行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支出的行为,影响所得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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