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需要满足一系列规定,包括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向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等。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则应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
商品房预售中,房地产开发商应当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并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开发商应当与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向有关部门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开发商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则应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
商品房预售合同有什么特征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特点有:预售合同的适用对象是期房;预售合同要求开发企业已投入的工程建设资金达到总投资的25%以上且已经确定施工具体计划和竣工时间;预售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预售合同是附加期限的交易行为。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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