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出资后未签订股权持有协议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被告股东应当对其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三)当事人对是否履行出资义务有争议,原告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有合理怀疑的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对其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以与本案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之间发生股权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股权的,(一)依法向公司缴纳或者认缴出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以其他形式转让或者继承公司股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何确认股权转让中的股东资格,也是当事人通过与公司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进行股权转让取得股东资格的一种方式登记程序。因转让人或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坚持股东变更登记的基本标准和尊重股权实际转让的原则1)公司有权审查股权转让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变更登记可视为对股权转让和受让方股东资格的确认,对公司及其股东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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