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深圳市消委会接到汽车交易投诉率不断递增。市消委会在6、7月份开展了汽车销售合同条款及营商手法征集活动。在针对近50名车主调查中发现,有近六成消费者购买汽车时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或是在提车时作为提车凭证被经营者收回。
签订了合同的消费者中,有10%~20%所签订合同过于简单,仅签订过汽车销售订单,且订单中约定的条款相当简单,仅有客户相关信息、车型、交车时间,对双方权利义务未作规定,大部分只是规定了消费者违约责任。
不签合同维权难
目前投诉较多的加价提车、延期交车、订金不退、强制交易、宣传与实际不符、商家不承担违约责任等问题,如果通过合同的形式约定清楚,则不易产生纠纷;即便产生纠纷,有合同依据也较易解决。
市消委会指出,虽然法律没有规定汽车销售合同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但是由于汽车价值较大,涉及的相关事项较多,通过口头约定或以简单的销售订单形式订立合同,会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不确定性,一旦发生争议,由于没有书面合同或合同被经销商收回,对于经销商的承诺等,消费者均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权益难以保障。市消委会认为汽车销售领域应当使用书面合同,详细约定各种购车事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捆绑销售强制交易
卖方为买方代买机动车保险、车辆购置税、代上牌,消费者在购车时常常遭遇这种捆绑销售。经销商在制定上述格式条款时,并未设置任何可选择项供消费者选择是否由该经销商代理办理相关事宜,消费者只能被动地接受。市消委会认为该条款涉嫌利用格式条款强制交易。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涉评条款违反了法律的上述规定,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构成强制交易,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条款当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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