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写明双方和房屋的基本信息、房屋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质量标准承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与违约责任等。
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房屋买卖双方应当具备依法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
2、房屋买卖双方应当表示真实,有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房屋买卖才能真正实现双方的利益理想;
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应当符合房地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否则,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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