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告登记会阻碍变更登记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也就是说预告登记在债权消灭或者在能申请登记的法定期限内未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情况下才失效。
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而担心预告登记与变更登记的效力问题,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判。
二、预告登记是什么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就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他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三、预告登记的变更相关程序
(一)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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