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条件有:
1、缔约过失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
因而为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这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要件。
2、必须实施了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反契约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先契约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而产生的法定附随义务,主要是告知、协作、照顾、忠实等义务。
3、有缔约一方信赖利益之损害事实存在。信赖利益被称为消极利益或消极的契约利益;
是指当事人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而蒙受的不利益。
4、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害是由于另一方缔约过失引起的。对于因果关系的性质,在缔约过失责任中,通说采用的相当因果关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固有利益,二是信赖利益。
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
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二、合同签订时的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是如何的
信赖利益是指一方基于对另一方将与其订约的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
传统民法对信赖利益有所保护,主要体现在善意取得制度上。近现代民法对信赖利益有了越来越多的保护。缔约过失责任,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都是信赖利益保护的产物。
信赖利益保护还被视为公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如果该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相对人基于对行政行为信赖的利益损失应得到补偿,但相对人造成的无效或撤销除外
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如订约建议)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信赖(如相信对方可能与自己立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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