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及其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所要承担的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有: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具体有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1、缔约方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
2、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者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信任利益损失;
3、缔约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者先合同义务的,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4、缔约方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者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必须与对方遭受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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