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案件地域管辖应依照侵权纠纷的管辖原则来确定,具体的管辖地如何确定情况具体分析,管辖地可以由当事人根据案件情况,选择适用合同案件地域管辖或是侵权案件管辖。理由如下:
(一)《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规定缔约过失责任适用合同案件立案管辖规定。虽然缔约过失责任、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在学理上为并列,但在《民事诉讼法》中,分别规定了合同案件、侵权案件的立案管辖,并没有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专门规定。
(二)缔约过失责任虽然规定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合同案件并不包括所有的缔约过失案件。从《民事诉讼法》合同案件一般地域管辖规定来看,《民事诉讼法》的合同案件均是合同成立后的案件,因此合同未成立时的缔约过失案件就不在其中。
(三)缔约过失责任案件,大多数情况下侵害的是当事人的既存合同权利,符合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即行为的不法性、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至于侵权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殊依赖关系则在所不问。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是以违反法定义务为要件。这一点,与侵权责任是以违反法定义务为要件相同,而与合同责任以违反约定义务为要件完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违反合同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因此,不应将缔约过失责任视为合同责任,而应将其视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比一般侵权责任的要求更高)缔约过失责任,其实就是缔约方通过磋商、接触的行为,造成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其最终侵犯的是当事人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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