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为先契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至少应具备以下4点:
1.缔约人在缔约过错中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合同义务;
2.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缔约相对方造成了损害;
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方存在过失。
律师补充: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基本区别在于,此种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缔约人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行为包括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以及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等四种情形。受损害的缔约人应当就以上缔约过失行为承担证明责任,如果不能就此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应当以信赖利益作为赔偿的基本范围。这与违约责任应救济非违约方的履行利益是不同的。信赖利益的损失限于直接损失,这里的直接损失是指因为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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