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致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以其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及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一、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需要按照过错原则确定。主要构成要件包括:
1、缔约一方存在违反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缔约一方的违反行为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损失是在信赖合同成立的基础上出现的损失;
3、缔约一方的违反行为存在主观上的错误;
4、缔约一方的违反行为与对方的损失之间应当有因果关系。
二、什么是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如下。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因不具备法定条件被确认无效或撤销时,才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需是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三、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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