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劳动合同企业要支付“双薪”
时间:2023-06-09 18:35:44 1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用人单位因拖欠代先生工资,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上法庭,庭审中用人单位却反咬一口称代先生主动要求不签合同昨日,市中院公开审理了此起劳资纠纷案件,经过调解,代先生在五日内将获得单位提供的16000元的工资。

2009年7月8日,代先生被青岛某木业有限公司聘用,任机加工车间主任,双方约定,代先生每月固定工资2500元。到了同年12月,该公司开始拖欠工资,由于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代先生2010年2月提出辞职。2010年4月30日,他向平度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部门随后做出裁定:青岛某木业有限公司支付给代先生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期间工资5000元,支付2009年8月至2010年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5000元。

面对这一裁定,青岛某木业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当初没签订劳动合同,是代先生不愿意签。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认为,但并不能提交相关证据。平度市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仲裁委的裁定。

木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昨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双方都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都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于是,法官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木业公司支付给代先生16000元工资。

据市中院民一庭审判长赵建介绍,2000年一年,市中院审理的劳动争议二审案件只有二三百起,2010年数量就达到了2500件,全市达到了15000余件。现在确实存在一些务工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让单位将应交纳的保险费交到个人手中,觉得这样更实惠。赵建说,这只是一时的实惠,因为没有劳动合同,一旦出现拖欠工资、工伤等问题时,劳动者维权很难。

而用工单位应主动与务工者签订劳动合同。目前《劳动合同法》将大部分的举证责任交给了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如果遇到个人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就必须提交证据。即使举证成功,证明了个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也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法向其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否则,还是要支付两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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