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漳州不动产预告登记变更受理条件有哪些
1、因继承、受遗赠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3、因主债权转移导致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4、因主债权转移导致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二、漳州不动产预告登记变更办理程序
1.申请
申请人根据申请登记事项,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行为。
2.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依法查验申请主体、申请材料,询问登记事项、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出具一次性《补充材料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3.审核
对受理申请材料,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对于在登记审核中发现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全材料,补全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出具《不予登记告知书》。
4.登簿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
5.核发
缮印,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漳州不动产预告登记变更法律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第656号令)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2.《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第10.2.1条适用: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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