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时间限制
时间:2023-04-25 20:03:36 2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时间限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决定受理案件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发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

国家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据此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发生争议,其申诉只要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就应予受理。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条件都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及具体的申诉请求、理由和事实依据;

(三)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条例》规定适用范围;

(四)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劳动争议由劳动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申诉的时间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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