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决书下达后,您还能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吗?
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与申请劳动仲裁没有冲突。劳动仲裁裁决书发出后,您仍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劳动监察投诉程序:
1.受理举报投诉:举报投诉信或上级部门及其他部门交办、移交的举报投诉信由投诉人打开并登记经办人员;投诉人或咨询人应先填写《投诉举报或咨询登记表》。因同一原因引起的集体投诉超过5件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并填写委托书。所有人员应在授权书上签字。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不符合要求的,接待人员应当通知投诉人改正;对不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范围的投诉,通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举报;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范围但不属于劳动监察机构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备案。
(2)复议、受理或者登记:对于投诉信,启封登记时应当进行复核。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信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投诉,应当自收到投诉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理。投诉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驳回,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姓名、地址不明的除外)
3.分流:根据投诉反映的情况,接待人员对案件进行分类,并做出相应的分流处理:
1.举报案件(如拖欠工资、无用工手续、无劳动合同、加班、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押金等),违法使用童工劳动监察大队对侵犯女职工权益或者未完成劳动保护的,填写《群众信访处理表》报批后,由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查处因工资支付、劳动合同、辞职或辞退、辞退或辞退、工伤待遇、经济补偿、赔偿金、违约金等纠纷,可以进行行政调解。事实不清或者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告知申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综合性案件(包括劳动争议和违法举报)按照争议和举报案件处理。
(四)咨询性质涉及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向当事人说明或者答复,或引导当事人咨询有关业务机构
调查处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责令改正
5.后续答复:直接调解的案件,接待人员应当及时答复当事人;对需要答复的转移案件,及时跟踪处理结果,限期答复当事人
6.结案立案:信访接待人员对限期结案的案件进行整理立案,把它们输入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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